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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新能源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五)

贵州新能源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五)

分类:
新闻中心
作者:
来源:
2018/07/12 16:04
【摘要】:
贵州新能源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拟进行股权转让所涉及的贵州新能源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五)中天华资评报字【2018】黔第1022号 十一、 特别事项说明(一)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本次评估中基准日各项资产及负债账面值已经过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8]第ZA21721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次评估依据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作为资产评估账面价值。

贵州新能源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拟进行股权转让所涉及的贵州新能源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五)

中天华资评报字【2018】黔第1022

 

十一、  特别事项说明

(一)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

本次评估中基准日各项资产及负债账面值已经过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8]ZA21721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次评估依据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作为资产评估账面价值。

评估人员已对引用的数据和相关结论进行了审核,并承担引用不当的相关责任。

(二)产权资料瑕疵事项

无。

(三)抵(质)押及或有资产及负债情况

无。

(四)重大期后事项

无。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本次评估范围及采用的由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数据、报表及有关资料,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资产评估报告中涉及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由被评估单位提供,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在评估基准日以后的有效期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数额进行相应调整;

2)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且对资产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人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3)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人在资产实际作价时应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

3.本次评估结论没有考虑由于具有控制权或者缺乏控制权可能产生的溢价或者折价,也没有考虑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4.我们获得了贵州新能源盈利预测,该盈利预测是本资产评估报告收益法的主要依据之一。我们对贵州新能源盈利预测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分析、判断,采信了贵州新能源盈利预测的相关数据。我们对该盈利预测的利用,不是对贵州新能源未来盈利能力的保证。

5.本次评估,资产评估师未对各种设备于评估基准日的技术参数和性能做技术检测,资产评估师在假定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和运行记录是真实有效的前提下,通过现场调查得出。

在使用本评估结论时,特别提请报告使用人使用本报告时注意报告中所载明的特殊事项以及期后重大事项。

 

十二、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1.本报告结论仅限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下有效。同时,本次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的原则确定的现行公允市价,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资产价格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当前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经营原则等其它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论一般会失效。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由于这些条件的变化而导致评估结果失效的相关法律责任。

2.本报告结论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本次经济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本资产评估报告经资产评估师签字、评估机构盖章,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正式使用。

3.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4.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5.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6.本资产评估报告结论使用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20171231日起计算,至20181230日止。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十三、  资产评估报告日

      本资产评估报告结论正式提出日期为201805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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